发挥反家暴联盟作用 嘉定首份人身保护令出炉
“谢谢你们,心里轻松好多!”
6月22日,王女士拿到区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长舒一口气。该裁定规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女士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被其骚扰、跟踪、接触张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这是嘉定区法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也是嘉定第一份。
事件回顾
【启动反家暴联盟】
今年6月21日,44岁的张女士在区妇联“让爱流动”家庭暴力干预服务项目组的帮助下,向区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根据张女士描述,她和王某于今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曾多次对她进行殴打。6月9日,王某曾用凳子砸向张女士的胸部,导致她左胸肋骨两根骨折。因不堪忍受丈夫殴打,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马陆派出所于6月15日向王某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此后王某仍继续殴打张女士,并对其实施经济控制,不给钱治病。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和威胁,张女士向嘉定区妇联求助,区妇联立即安排专职维权干部接待,并联系反家暴项目组专职社工、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金婉仙介入,帮助张某代书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当天,区妇联面对家暴事件,立即启动反家暴联盟,召集“嘉家幸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嘉定公安分局政委鲍劲松、区妇联副主席沈蓉、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杨鹰飞、区民政救助管理站站长陈峰等参会,讨论危机案件处置。各单位各司其职,公安负责验伤,对证据固定,法院立即联系立案庭对人身保护申请立案审查,区妇联和项目组联系市妇联,安排紧急庇护和心理疏导,民政救助站积极联系市救助中心相关事宜。张女士手里捧着工作人员购买的客饭,看着忙碌穿梭的工作人员,说“谢谢你们,有了你们我感觉安全了!”
法院受理后,在询问期间。王某称,他和张女士均为再婚人士,婚前各自育有子女,婚后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均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承认6月9日他确实对张女士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其骨折,但王某称当天是张女士先动的手,他身上和手臂上都有被张女士抓挠的痕迹。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女士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条件,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女士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禁止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禁止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女性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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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嘉定区妇联
2016年7月11日